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增多 注意重購退稅設戶籍2年期限

2025-02-03
出處 : 自由時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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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,重購地自移轉登記之日起逾2年後始將戶籍遷入者,與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5條規定不符,將無法退還已納之土地增值稅。注意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,重購地自移轉登記之日起逾2年後始將戶籍遷入者,與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5條規定不符,將無法退還已納之土地增值稅。

阿美為享有更便利的生活機能,因此在111年5月20日先購買屏東市區房地(B屋)並完成移轉登記,並於2年內的113年3月20日出售原有屏東麟洛鄉自用住宅用地(A屋)後,於113年6月20日才將戶籍由A屋遷入B屋,但向稅捐單位申請重購退稅時卻遭否決,原來阿美未注意設籍2年期限,以致錯失自用住宅土增稅重購退稅優惠!

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,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,重購地自移轉登記之日起逾2年後始將戶籍遷入者,與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35條規定不符,將無法退還已納之土地增值稅。本案因戶籍遷入新購B屋時已超過2年,故無法申請退還已納A屋之土地增值稅。

稅務專家提醒,民眾如先行購買新自住用地,必須將戶籍由原自用住宅用地遷入新購自住用地,以致2年內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時已無戶籍在原址,仍有土地稅法第35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。

本案若是阿美在重購B屋(111年5月20日)時,於111年6月20日即將戶籍由A屋遷至B屋,以致113年3月20日出售A屋時戶籍已不在原址,但依規定仍可申請退還已納A屋之土地增值稅。